仁怀市代理记账行业协会 成立大会

    仁怀市代理记账行业协会

成立大会

主办单位:仁怀市代理记账行业协会                          主管单位:仁怀市财政局

指导单位:市民政局    市场局    国家税局总局仁怀市税务局    市工商联

赞助单位:贵州播道食品有限公司                                  赞助金额6000元

贵州省仁怀市加和美酒业销售有限公司                    赞助金额5000元

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黔国酒业有限公司                    赞助金额5000元










仁怀市代理记账行业协会

章程

第一章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是仁怀市代理记账行业协会。

第二条   本会是由仁怀市辖区内持代理记账许可资质的机构自愿组成的地方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以国家利益至上为导向服务企业;达到助推本市企业诚信经营、依法纳税、健康可持续发展的目的。

第四条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仁怀市民政局。

本会接受相关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在授权的范围内发展会员、开展活动,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第六条
本会的住所是贵州省仁怀市飞天路99号。


第二章

加强党的建设

第七条 本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八条   本会党组要积极发挥政治引领、先锋模范、监督规范行为的主导作用,保障本会健康发展。

第九条   本会党组织要在本单位诚信自律、廉政建设中发挥积极作用。

第十条   本会党组织必须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党员必须自觉接受党纪律约束,接受上级党组织的考评。

第三章

业务范围

第十一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开展行业学术交流;

制定行业规范;

做好财税知识宣传的好窗口和好帮手;

组织会员单位开展力所能及的社会公益活动。

第四章



第十二条
本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

第十三条
自愿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拥护本会的章程;

(三)有自愿加入本协会的意愿,在仁怀市财政局备案的已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且取得代理记账资质许可的单位;

(四)自主维护本行业协会的集体利益、组织形象。

第十四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一)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二)缴纳会费;

(四)颁发会员证并公告。

第十五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优先获得本会服务;

(四)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但不退还所缴纳的会费;

第十六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及各项规章制度;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按规定缴纳会费;

(七)未经本协会同意并授权,不得以本协会名义参与或者开展相关活动。

第十七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八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或1年不缴纳会费、不参加本会活动的,由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并公告。

第十九条
会员退会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五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大会

第二十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三)制定和修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产生办法;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五)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六)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七)决定名称变更、终止等重大事宜;

第二十一条
会员大会每届
5年,每1年召开1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本会召开会员大会,须提前不少于10日将会议的议题书面通知会员。

第二十二条
经理事会或者本会
2/3以上的会员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第二十三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具备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更名和终止事宜,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

(二)选举理事,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1/2;

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过半数表决通过。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理事人数不超过会员的1/3。

第二十五条   本会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领导干部经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同意;

(二)热爱本会业务工作。

第二十六条
单位理事的代表由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担任。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会,报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备案。该理事同时为常务理事的,一并调整。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二)执行会员大会决议;

(三)决定内设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四)决定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五)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六)选举和罢免理事、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选举和罢免理事、会长、副会长,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秘书长;

(七)向会员大会提交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信息公开制度;

(九)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每届
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理事与会员代表任期一致。

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可书面委托1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三十条
理事会选举理事、负责人,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2/3。

第三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但负责人的选举和罢免不得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十二条 会长认为必要或1/3以上理事联名提议,应召开临时理事会。

理事会由会长召集并主持。会长不履职或不能履职的,由1/3以上理事提议并推举1名副会长或秘书长召集并主持理事会;罢免会长的,由提议召开理事会的联名理事推举1名提议理事召集并主持理事会。

第三节

负责人


第三十三条

本会负责人从理事中产生,负责人不得超过理事人数,且设会长(理事长)1人、副会长5人、秘书长1人。负责人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和活动地域内有较大的影响;

(三)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且不得由会长(理事长)兼任;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领导干部经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同意;

(六)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七)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四条 本会实行会长负责制,并行使下列职权:

(一)领导理事会工作;

(二)召集并主持理事会;

(三)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各项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授权本会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重要文件(注:凡无会长授权签署的相关文书均为视无效);

(五)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法定代表人在副会长中推选一人担任,在会长的授权下履行本会的相应职责。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六条
副会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

第三十七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内设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二)列席理事会和会员大会;

(三)提名秘书长及内设机构和实体 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提名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由理事会决定;

(五)拟定年度工作报告和计划,报理事会审议;

(六)拟订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批准;

(七)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审议;

(八)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九)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八条
会员大会、理事会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负责人审阅、签名。会议记录、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

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会员公开。在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前还须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五节

监事

第三十九条
本会设监事
1名。监事任期和理事任期一致,期满可以连任。

第四十条
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一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会议,对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本会章程或会员大会决议的负责人、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工作和提出建议;

(四)对负责人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审议的事项。

第六章




第四十二条
符合以下至少一项条件的,可启动理事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选任制)、监事的罢免程序:

(一)1/3以上理事书面联名提议,并提交提议理事签名的提议函。

(二)1/2以上监事书面联名提议,并提交提议监事签名的提议函。

(三)1/5以上的会员提议,并提交提议会员签名的提议函。

第四十三条
启动罢免程序的会议纪要及相关材料均应向全体会员公开,存入本会档案备查并按有关规定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

第七章



第四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选任制)需补选的,其候选人应是本会理事。

第四十五条
召开理事会进行补选的,监事应列席会议,会议由会长召集并主持。会长不履职或不能履职的,由1/3以上理事提议并推举1名副会长或秘书长召集并主持理事会。

第四十六条
召开会员大会进行补选的,由当届理事会负责,并按照选举程序进行选举。

第四十七条
补选理事、监事的,其候选人由理事会全体理事过半数表决通过后,经会员大会投票选举产生。

第四十八条
补选后按规定办理相关档案文件的录入和备案工作。

第八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四十九条

本会的收入来源于: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十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五十一条
本会的收入及其使用情况应当向会员大会公布,接受会员大会的监督检查。

本会接受境外捐赠收入的,须将接受捐赠和使用的情况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

第五十二条
本会经费主要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五十三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五十四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五十五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六条
本会进行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应当进行财务审计,并将审计报告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审查。

第五十七条
本会按照《社会会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九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八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预审后,提交会员大会审议。

第五十九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大会到会(会员;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十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六十条
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六十一条
本会终止,应当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六十二条
本会终止前,由理事会确定的人员组成清算组,负责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六十三条
本会完成清算工作后,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六十四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不得在成员中进行分配,应在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十一章



第六十五条   本章程经2021 5 10 日第1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

第六十七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仁怀市代理记账行业协会会员发展及选举办法

为提高会员履行义务的自觉意识,规范会员发展和入、退会行为,明确会员的权利和义务依据《仁怀市代理记账行业协会章程》,按照进出自由原则,特制订本办法。

一、会员条件

1. 诚信经营,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2. 有独立法人资格,有代理记账许可证书。

3.能按章程规定承担缴纳会费等应尽的义务。

4.根据协会发展要求特别邀请。

二、会员发展途径

1、主动提出加入协会,且找到推荐人。

2、会员推荐。

3、其他行业协会推荐。

三、入会流程

资料提交→秘书处组织考察→资格审查→秘书处推荐→常务理事会通过。

五、先举办法

选举方式:举手表决

严格依照《仁怀市代理记账行业协会公司章程》进行选举。

六、享受协会相关待遇会员权利与义务

基本权利:拥有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参加本协会的活动;获得本协会提供的无偿、有偿服务优先权;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基本义务:遵守本协会的章程,执行本协会的决议;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完成本协会委托的工作;按规定缴纳会费;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七、协会提供为会员服务

1、加强各方面沟通,搞好与兄弟协会之间的联系,发挥协会桥梁作用,为会员提供交流平台,疏通发展渠道。

2、组织会员企业参加培训教育、考察交流,建立会员长效培训机制,利用协会资源推介会员企业,提升企业形象,提高企业影响力。

4、协会会加强与金融单位协调,为会员企业提供财务、资金方面的服务。

5、协会为会员企业提供法律服务,组织会员企业参与公益事业,宣传企业良好社会形象。

八、会议制度

1.执行常务副会长会议由会长召集,不定期举行。

2.常务副会长会议每季度举行一次。

3.副会长及理事会议可根据工作需要召开。

4.会员大会每年举行一次。

九、加入协会方式

在协会秘书处填写《仁怀市代理记账行业协会入会申请表》并附相关资料(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简介、法人身份证复印件、个人一寸彩色照片2张)

地址:                     

电话:                     

十、会员纪律

1.积极按时参加协会举办的各种会议、活动,如有紧急事情不能按时参加,应事先与秘书处联系或安排其他人代替参加。

2.会员应自觉维护协会的良好形象和和谐团结的大局。

3.会员应依法经营,廉洁自律,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的规定。

十一、会费缴纳制度

1.新会员身份确认,以会费确认到账为准,该到账日即为会费缴纳日。会费收缴会员单位每年一次。

2.会员应按标准、全额自觉按时续费,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续费,应向协会秘书处提出具体延迟时间续费的书面申请,经会长办公会讨论后,按具体约定时间全额缴纳。

十二、会员级别及会费标准


协会任职级别
会费标准
副会长、秘书长
5000元/年
理事
4000元/年
监事
3000元/年
会员单位
2000元/年


说明:

1、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

2、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十三、会员退会制度

1.会员自愿退会,应提出书面申请,终止会员资格需要在协会内公示。会员交回或收回会员证书和牌子。会员如有严重违犯国家法律法规规定触犯刑律的经由司法部门处理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不论其在协会内担任任何职务,一律除名,并予以公示,所缴纳的会费不予退还。

2.除特殊原因外,会员不按时缴纳会费超过三个月,视为自动退会。

3.会员单位(企业)因言行不当、过激行为等不良原因退会,所剩部分会费不予退还,退费后不再享受协会会员权利。

4.不履行会员义务或有从事各类非法活动等行为,协会将通过有关程序对其实行强制退会。

十四、附则

本办法自协会第一届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生效。




仁怀市代理记账行业协会第一届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理事名单

会长

李宽红

副会长

(排名不分先后)

程云强 刘旭东 李怀永 李琼 王博政

秘书长

陈鹏

理   事

汪美

监   事

蔡魏



仁怀市代理记账行业协会第一届会长简介


序号
姓名
性别
民族
出生年月
籍贯
政治面貌
工作单位
1
李宽红

贵州
中共党员
市财政局退休人员


仁怀市代理记账行业协会第一届副会长简介


序号
姓名
性别
民族
出生年月
籍贯
政治面貌
工作单位
1
程云强
1972年2月28日
贵州
群众
贵州省仁怀市锦道宏财务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2
刘旭东

贵州
群众
贵州省仁怀市智丰会计服务有限公司
3
李怀永
1959年9月29日
贵州
群众
仁怀市永久诚信财务咨询有限公司
4
李琼

贵州
群众
贵州省仁怀市正信财务咨询有限公司
5
王博政
1986年11月2日
贵州
中共党员
贵州仁怀英博财务管理有限公司


仁怀市代理记账行业协会第一届秘书长简介


序号
姓名
性别
民族
出生年月
籍贯
政治面貌
工作单位
1
陈鹏
1990年7月27日
贵州
群众
贵州省仁怀市恒智会计服务有限公司


仁怀市代理记账行业协会第一届理事简介


序号
姓名
性别
民族
出生年月
籍贯
政治面貌
工作单位
1
汪美

贵州
群众
仁怀市春华会计服务有限公司


仁怀市代理记账行业协会第一届监事简介


序号
姓名
性别
民族
出生年月
籍贯
政治面貌
工作单位
1
蔡魏

贵州
群众
贵州省仁怀市晟博元会计服务有限公司


会费标准及管理办法

为规范本会会费收取、使用和管理,确保本会工作正常开展,

依据《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社会团体会费票据使用管理的通知(财办综(2016)99号》的规定及本会《章程》,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会会费标准及管理办法。

一、会费缴纳标准

1.缴纳会费是会员依据本会章程应尽的义务,会费是本会活动经费的来源之一,凡自愿申请,经审核同意加入本会的会

员,每年应按时按会费收取标准缴纳会费。

2.副会长、秘书长单位每年按5000元缴纳会费,理事单位每年按4000元缴纳会费,监事单位每年按3000元缴纳会费。

3.普通会员单位会费标准:

普通会员单位每年按2000元缴纳会费。

二、缴纳会费的时间和办法

1.会员在每年5月10日前向本会缴纳当年度会费。

2.新入会会员,经批准入会后一个月内缴纳。

3.会员在缴纳会费时,以转账等形式缴纳。

4.本会办公室负责会费收取工作并负责会费的管理。

5.在收到会员的会费后,将开具财政部监制专用的社会团体会费统一票据,以电子票据方式传递。

三、会费管理

1.本会按照规定的会费标准和时间收费,加强管理,合理

支出。

2.收取的会员会费,按照《章程》规定用于开展各项活动

必要的费用开支。

3.本会财务受常务理事会的监督和管理,接受政府相关部门的财务监督和审计,定期向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报告会费的

收支情况,召开会员大会公示当年度会费收支情况。

四、其他

1.凡无特殊情况,一年未交纳会费又不作解释说明的会员,

按自动退会处理。

2.本规定由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

3.本规定经仁怀市代理记账行业协会第一届一次会员大会

审议通过后实施。








仁怀市代理记账行业协会
行业诚信公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代理记账行业诚信建设,规范本市代理记账行业行为,加强行业自律,维护行业的整体利益,营造“诚信经营、公平竞争、规范执业”的行业氛围,提升行业整体形象,促进本市代理记账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特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

本公约适用于签订并承诺自愿遵守本公约的仁怀市代理记账行业协会(以下简称“本协会”)会员单位及其从业人员。
第三条

签订本公约的会员单位必须自觉遵守本公约,接受本协会的监督,并接受本协会按规定程序对违约行为做出的惩戒
第二章 诚信内容
第四条

代理记账机构及从业人员应遵守商业道德和市场规则,遵循公平竞争原则;自觉维护行业秩序,相互支持,团结合作;遵循“守法、独立、客观、公正”原则,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第五条

坚持诚信经营,做到重合同、守信用,依法开展代理记账业务,维护代理记账行业的整体利益和声誉。
第六条

诚信为本、操守为重,遵守会计及相关法律法规,遵守职业道德,恪尽守职、勤勉尽责。
第七条

代理记账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必须依法取得代理记账资格。
第八条
代理记账机构接受委托人委托办理代理记账业务,应根据委托人提供的原始凭证和其他资料,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办理会计业务,包括审核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等。
第九条
代理记账机构接受委托人委托办理纳税申报业务,应根据委托人提供的会计资料及有关涉税资料,按照税收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有关纳税申报业务。
第十条

代理记账机构在开展代理记账业务中,对所知悉的委托人的商业信息和资料应当保密,未经委托人同意,不得利用其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第十一条

代理记账机构开展代理记账业务应当与委托人签定“代理记账业务约定书”,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并按照约定按时、按质完成代理事项。
第十二条

代理记账机构应积极维护委托人的权益和利益,不得以欺诈、欺瞒等不正当方式谋取利益,不得以任何形式贬低、诋毁委托人。
第十三条

因代理记账机构的责任造成委托人损失的,代理记账机构应积极采取相应措施减少委托人的损失,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

委托人按正常程序更换代理记账机构的,前后任代理记账机构均应有义务积极做好委托事项及会计等相关资料的交接手续,确保委托人委托事项顺利延续,不得拒绝交接,或在交接过程中故意拖延、人为设置障碍及消极对抗。
第十五条

同行之间应遵循既是竞争关系、又是合作伙伴的原则,相互尊重、互利共赢,自觉遵守市场规则和维护市场秩序,不得以任何形式贬低、诋毁其他同行机构。
第十六条

代理记账机构不得以欺诈客户等不正当方式争取客户;不得以不正当手段获取其他同行机构商业信息的方式争取客户;不得利用其他同行机构员工为自己争取客户。
第十七条

同行业之间的人员流动,应遵守公平竞争原则,代理记账机构不得以获取客户、商业信息及信息技术等目的挖取其他同行机构员工。
第十八条
代理记账机构聘用同行其他机构员工的,除与原代理记账机构达成一致外,在一年之内不得承接该员工在原机构服务过的客户的委托业务。
第三章 监督与惩戒
第十九条
代理记账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要自觉遵守本公约的规定,自觉接受本协会的管理和监督。凡单位和个人发现代理记账机构有违反本公约行为的,应主动向本协会举报和投诉。
第二十条
本协会下设的“行业自律委员会”负责本公约履行情况的管理和监督。对于涉嫌违反本公约的行为,由“行业自律委员会”组织专人进行调查核实,并根据本公约规定对违反本公约行为作出惩戒决定, 计入行业信用档案。
第二十一条
对经查证代理记账机构违反本公约行为属实的,视情节轻重,实施以下惩戒措施,并计入行业信用档案:
(一)训诫;
(二)限期整改;
(三)通报批评;
(四)公开谴责;
(五)暂停会员资格;
(六)取消会员资格;
(七)提请业务主管部门处以限期整改或取消代理记账资格的处罚;
(八)存在违法行为的,移交相关部门调查、处罚。
第二十二条

对于惩戒决定作出后超过20个工作日,拒不接受惩戒的,视同自动退出本公约,收回其拥有的本公约的一切权利,并在行业内予以通报。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公约经协会理事会审议通过(理事会闭会期间,报常务理事会批准),自 202
15月10日第一届会员代表大会通过起实施。


仁怀市代理记账行业协会










仁怀市代理记账从业人员职业道德规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代理记账行业诚信建设,规范代理记账从业人员职业道德行为,提高代理记账从业人员职业道德水准,树立代理记账从业人员的良好职业形象,提升代理记账行业社会公信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部《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所称职业道德,是指代理记账从业人员职业品德、专业胜任能力,职业责任以及职业纪律等的总称。
第三条
本规范所称代理记账从业人员,是指代理记账机构中专职或兼职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人员。代理记账机构是指取得代理记账资格的机构。
第四条
代理记账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接受业务委托、开展业务活动,应当遵循本规范。
第二章 一般原则
第五条
代理记账从业人员应当遵守会计法律法规、国家统一会计制度,以及行业执业规范标准等规定,严格依法执业。
第六条
代理记账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所在机构的各项管理制度,秉持“独立、客观、公正”原则,诚实守信,勤勉尽职。
第七条

代理记账从业人员应当保持和提高专业胜任能力,维护所在机构及行业的声誉,树立良好的职业形象。
第八条
代理记账从业人员应当履行对委托人的责任,规范服务。对执业过程中获知的委托人商业信息保密。
第九条 代理记账从业人员应当与同行保持良好的工作关系,互相尊重,配合同行的工作。
第三章 独立性
第十条
代理记账从业人员执行业务时,应当保持形式上和实质上的独立,不得因任何利害关系影响其客观、公正的立场。
代理记账从业人员不得获取委托人或通过委托人获取代理业务合同约定收费以外的任何利益。
第十一条
代理记账机构应当考虑本机构,以及本机构关联方其他相关业务对独立性的损害因素,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损害独立性因素的影响或将其降至可接受水平,确保独立性不受影响。
当相关措施不足以消除损害独立性因素的影响或将其降至可接受水平时,代理记账机构应当拒绝承接业务或解除业务约定。
第四章 客观公正
第十二条
代理记账从业人员应当正直诚实,不迁就或偏袒委托人,不得由于偏见、利益冲突或者他人的不当影响而损害自己的职业判断。
第十三条
代理记账从业人员对委托人示意其作不当的会计处理或提供不实的会计资料,以及委托人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应当拒绝,依法加以制止并向业务负责人报告。必要时代理记账机构应向主管财政部门报告有关情况。
第五章 专业胜任能力
第十四条
代理记账从业人员应当具备从事代理记账业务所必须的国家法律法规、会计、税收等专业知识和技能。
代理记账从业人员应当合理运用会计知识、技能和实务经验,保持职业谨慎,不应承办无法胜任的业务或擅自处理超出职责范围的事项。
第十五条
代理记账从业人员应当通过教育、培训和执业实践,持续了解掌握实务发展变化,保持和提高专业胜任能力。
代理记账从业人员应当遵守财政部门有关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有关规定,不断更新知识结构,提高专业知识和技能水平。
第六章 职业责任
第十六条
代理记账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本机构与委托人签订的业务委托协议书中的各项约定,在委托人提供了必要条件的前提下,按约定完成委托业务,为委托人提供专业水准的服务。
第十七条 代理记账从业人员开展代理记账业务,应当对委托人提供的原始凭证和其他资料进行审核,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依据审核后的原始凭证进行会计核算,并对会计核算的规范性和正确性负责。
代理记账从业人员可以根据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和委托人经济业务的实际情况,对委托人自身开展的会计业务工作进行指导,提出合理的意见建议。
第十八条
代理记账从业人员办理代理记账业务时,应当与委托人做好日常会计交接工作,包括原始凭证、记账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的交接与签收手续。
代理记账从业人员离职或调整工作岗位的,应当与本机构指定的其他代理记账从业人员办理会计交接工作,做好客户会计资料的交接手续。
委托人更换代理记账机构时,前后任代理记账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按规定做好委托事项及相关会计资料的交接手续,确保委托事项顺利延续。
第十九条
代理记账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开展代理记账过程中,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应积极协调并采取相应措施减少委托人的损失。
第七章 职业纪律
第二十条 代理记账业务必须由代理记账机构统一承接,并与委托人签订业务委托协议书。代理记账机构不得以不正当方式或手段招揽业务。
代理记账从业人员应当与所在机构签订正式劳动合同或聘任合同,不得以个人名义承接委托业务或擅自收费,或者以代理记账机构名义承揽业务但私自收取费用,谋取个人利益。
第二十一条 代理记账从业人员不得在未经批准取得代理记账资格的机构中从事代理记账业务。
第二十二条   
代理记账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相互尊重,互利共赢,自觉遵守公平竞争的市场原则,维护行业秩序和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不得以欺诈、欺瞒等不正当方式谋取利益,也不得以任何形式贬低、诋毁同行。
第二十三条
   
代理记账机构聘用同行机构代理记账从业人员的,除与该机构达成一致外,一年内不得承接相关代理记账从业人员在原机构代理客户的委托业务。
除与原机构达成一致外,代理记账从业人员离职后一年内,不得接受原机构委托人的聘用工作。
第二十四条
   
代理记账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对其在代理记账业务过程中知悉的委托人的商业信息,以及获得和形成的会计资料等,除法律、法规规定外,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或授权,不得对外提供和披露,不得利用其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代理记账行业协会管理办

财会〔2018〕32号

为加强代理记账行业协会管理,规范代理记账行业协会行为,根据《代理记账管理办法》及国家有关规定,我部制定了《代理记账行业协会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代理记账行业协会管理办法

财政部

2018年11月13日

代理记账行业协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代理记账行业协会管理,规范代理记账行业协会行为,根据《代理记账管理办法》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代理记账行业协会(以下简称行业协会)是指由依法取得代理记账资格、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机构(以下简称代理记账机构)自愿发起,依法成立的非营利性法人

第三条 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诚信自律建设和会员服务,督促会员执业质量、职业道德,协调行业内、外部关系,维护社会公众利益、优化公平竞争环境、确保会员合法权益,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第四条 行业协会应当遵循自主办会的原则,依据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的行业协会章程,实行会务自理、经费自筹、自律管理、自我服务,并使会员享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

第五条 行业协会的活动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行业的整体要求,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六条 行业协会应当加强党的组织建设,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领导本协会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教育引导党员,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

第七条 行业协会的负责人包括会长(理事长)、副会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其设立及人员配备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八条 行业协会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协会章程,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及运行机制,完善各项内部管理制度,规范议事规则和工作程序。

行业协会不得限制会员开展正当的经营活动或参与其他社会活动;不得在会员之间实施歧视性政策。

第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本地区行业协会的行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行业协会的业务指导和日常监管,引导行业协会健康发展。

跨行政区域的行业协会,由其登记管理机关的同级财政部门作为其行业管理部门。

第二章 自律管理和自我服务

第十条 行业协会应当加强下列自律管理:

(一)研究制定本协会的自律规约和职业道德准则;

(二)推行会员信用承诺,开展会员信用评价,建立健全会员信用档案

(三)加强会员信用信息共享和应用,实行信息公开并自觉接受社会公众和会员的监督;

(四)督促指导会员遵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

(五)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行业协会章程、自律规约和职业道德的会员进行惩戒;

(六)采取其他有助于本行业健康发展的自律措施。

第十一条 行业协会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协调相关市场主体共同制定满足市场和创新需要的执业规范和标准。行业协会制定的执业规范和标准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行业协会制定的执业规范和标准由本协会会员约定采用。

第十二条 行业协会应当建立健全行业诚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对遵纪守法、诚信执业并受到社会广泛认可的会员,行业协会可以给予奖励;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行业协会章程、行业规范,严重损害行业整体形象的会员,行业协会应当按照行业协会章程、行业规范进行处理,并在有关处理决定作出后的15个工作日内向行业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行业协会应当做好会员服务,在政策咨询、法律维权、人员培训、经验交流、市场拓展、信息化建设等方面向会员提供必要的支持和便利。

第十四条 行业协会应当切实维护会员和行业的合法权益,向政府有关部门及时反映行业诉求。

第十五条 行业协会应当规范行业发展秩序,发挥专业调解作用,就行业经营活动中产生的争议事项制定具体的处置规则和程序,并可以对以下争议事项进行调解:

(一)会员之间的争议事项;

(二)会员与同业非会员单位之间的争议事项;

(三)会员与委托客户之间的争议事项;

(四)会员与其他经济组织之间的争议事项。

第三章 财务管理

第十六条 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财务管理和内部控制建设,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经费使用应当符合行业协会章程规定的范围。

第十七条 行业协会的会费应当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行业协会章程的规定收取。

会费的收取、使用应当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十八条 行业协会资产管理和使用应当按照行业协会章程和财务管理制度执行。重大资产配置、处置应当经过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审议。

第十九条 行业协会应当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规定,建立健全本协会的会计核算办法,依法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行业协会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

第四章 指导与监督

第二十条 行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管辖区域内行业协会的政策和业务指导,建立健全工作联系机制,加强备案管理,监督、指导行业协会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依据行业协会章程开展活动。

第二十一条 登记管理机关准予登记的,行业协会应当在完成注册登记后的15个工作日内,向行业管理部门提交以下备案材料:

(一)行业协会负责人、理事、会员等的基本情况;

(二)行业协会章程、会费管理办法;

(三)《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相关信息。

第二十二条 行业协会应当于每年完成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年度工作报告后的15个工作日内,向同级行业管理部门报送年度工作报告。

第二十三条 登记管理机关准予变更登记或准予注销的,行业协会应当在办理完成后的15个工作日内,向行业管理部门进行备案。

第二十四条 行业协会进行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应当进行财务审计,并在取得审计报告后的15个工作日内将审计报告报送行业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五条 行业协会应当依法履行对年度工作报告、经审计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等信息的公开义务。

第二十六条 行业管理部门在制定涉及行业利益的政策措施、行业规范和标准时,应当发挥行业协会的职能作用,主动听取行业协会关于行业发展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七条 行业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行业协会活动的监管,定期对行业协会执行行业协会章程、开展自律管理、自我服务以及财务管理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行业管理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行业协会开展行业人才建设工作,积极提升行业从业人员的职业技能和道德水平。

第二十九条 行业管理部门对代理记账机构实施监管时,应当主动核实并运用行业协会的自律管理、信用档案、激励惩戒等信息,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及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等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当及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三十条 行业协会违反行业协会章程,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行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进行约谈,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列入重点关注名单,并向社会公示;同时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情节严重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三十一条 行业协会未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按时报送相关材料的,由行业管理部门进行约谈,并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列入重点关注名单,并向社会公示。

第三十二条 行业协会未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由行业管理部门进行约谈,并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列入重点关注名单,并向社会公示;情节严重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三十三条 行业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监管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管理办法》共计5章34条,分为总则、自律管理和自我服务、财务管理、指导与监督、附则。其中,第一章总则共9条,规定了《管理办法》的立法依据、适用范围、行业协会的职责职能及其内部治理的总体要求,并明确了行业协会的行业管理部门;第二章自律管理和自我服务共6条,明确了行业协会自律管理的主要内容、制定执业规范和标准的基本要求、建立激励惩戒机制、自我服务的具体规定;第三章财务管理共4条,对行业协会健全财务管理制度、会费收取、资产管理、审计财务会计报告等提出要求;第四章指导与监督共14条,依据行业管理部门的职能定位明确了行业监管的主要内容、对行业协会的备案管理和信息公开的要求、监督检查的范围以及对违反章程、不按要求备案、不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行业协会,进行约谈、责令限期改正、社会公示等惩处措施;第五章附则共1条,规定了《管理办法》的施行时间。

《管理办法》重点规范了以下三方面关系:一是政府与行业协会之间的关系,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本地区行业协会的行业管理部门,按照职能对行业协会进行业务、政策指导,履行相关监管职责,引导行业协会健康发展。二是政府行业管理和行业协会自律管理之间的关系,《管理办法》立足厘清政府行业管理和协会的职能边界,即政府行业管理是通过建立健全工作联系机制,加强备案管理,监督、指导行业协会依法依规依章程开展活动,规范行业协会的自律管理和服务行为;行业协会自律管理,即制定执业规范和标准、开展诚信自律建设、督促指导会员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并实行奖惩,真正成为治理规范、反映诉求、行为自律的社会组织。力求通过改变目前单一的行政管理方式,促进共治,形成合力,推动形成行业自律和政府监管良性互动的行业监管新模式。三是行业协会与会员之间的关系,即行业协会以服务会员为宗旨,监督会员执业质量、职业道德,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并依据其章程和行业规范对会员实行奖惩。



仁怀市代理记账行业自律公约


    为了规范行业行为,维护执业秩序,营造“公平竞争,规范执业”的行业氛围,保证行业的健康发展,在仁怀市代理记账行业协会的倡议下,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兹订立如下行业自律公约:
一、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的规定,依法开展代理记账业务(依法执业)。
二、维护国家利益,维护委托人和员工的合法权益,树立责任意识,促进社会和谐(服务社会)。
三、诚信为本、操守为重、坚持准则、不做假账,树立诚实守信的行业形象(不做假账)。
四、对开展代理记账业务中知悉的委托单位的商业秘密应当保密,不得利用其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保守秘密)。
五、开展代理记账业务应当与委托单位签定"代理记账合同书",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并按照约定完成代理业务(明确责任)。
六、自觉遵守服务收费价格的行业约定,不故意压低收费价格或以免费、其他变相收费方式等不正当的方式争揽业务。客户已经与代理记账公司达成合作意向的,其他代理公司不得恶意竞争(公平竞争)。
七、建立健全业务管理制度,加强并完善基础工作,认真保管并办理会计档案资料的交接手续,防范执业风险(风险防范)。
八、不聘用无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和违法违规人员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加强对执业人员的培训,提高执业质量。同行业人员流动,须提供离职证明后方可聘用,并自觉遵守公平竞争原则(人员素质)。
九、发现不具备代理记账资格的机构或人员开展代理业务和代理记账机构在执业中有违规违法行为,主动向主管财政机关和行业协会举报(监督举报)。
十、自觉遵守仁怀市代理记账行业协会的章程和各项自律约定,积极配合行业协会对本公约执行情况的监督(协会监督)。
十一、如有违反公约行为,自愿接受行业协会的处罚(违规处罚)。
                                      签订单位
                                               年   月   日



仁怀市代理记账行业协会会员执业违规行为惩戒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代理记账行业管理,规范对会员行业违规行为的惩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简称《会计法》)、《会计人员管理办法》、《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代理记账行业协会管理办法》、《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仁怀市代理记账行业协会(以下简称仁怀市代理记账行业协会)对会员的违规行为实施行业惩戒,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会员,是指加入仁怀市代理记账行业协会的代理记账机构及其从业人员。

第三条

仁怀市代理记账行业协会实施惩戒,应当遵循客观、公正原则,坚持惩戒与教育相结合,保障法律、法规以及行业规范得到贯彻执行。

实施惩戒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与违规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影响程度相当。

第二章 惩戒的种类与适用

第四条

仁怀市代理记账行业协会对违规行为给予惩戒的种类有:

(一)训诫;

(二)行业内通报批评;

(三)公开谴责;

(四)将其失信信息记入仁怀市代理记账行业协会会员信用档案;

(五)取消会员资格或五年内不得申请加入仁怀市代理记账行业协会

第五条

仁怀市代理记账行业协会认为会员的违规行为违反行政法规或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提请有管辖权限的国家机关调查处理。

第六条
具有下列违规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行业惩戒:

(一)违反会计职业道德规范的;

(二)违反代理记账业务准则的;

(三)未按照委托合同办理代理业务的;

(四)提供不实的会计信息的;

(五)违反保密义务,泄露客户信息或利用客户信息谋取不当利益的;

(六)捏造、散布虚假事实,损害、诋毁其他机构和从业人员声誉的;

(七)为阻挠当事人解除委托关系,威胁、恐吓当事人或者扣留当事人提供的材料的;

(八)未按期向财政部门报备的;

(九)违反《会计法》、《代理记账管理办法》、《会计人员管理办法》等规定的。

第七条

对从事涉税专业服务的代理记账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有下列违规行为之一的,并由税务机关提请仁怀市代理记账行业协会予以相应处理的,应当给予行业惩戒:

未按照税务机关办税实名制要求提供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和从事涉税服务人员实名信息及业务信息采集等有关情况的。

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造成委托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相关规定被处罚的;

(三)未按涉税专业服务相关业务规范执业,出具虚假意见的。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视其情节从轻、减轻或免于惩戒:

(一)初次违规且情节轻微的;

(二)主动承认违规并作出诚恳书面反省的;

(三)主动配合查处其违规行为的;

(四)自觉纠正违规行为,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或减轻不良后果的。

第三章 惩戒的实施机构和惩戒的回避

第九条

仁怀市代理记账行业协会设立惩戒委员会,负责对违规机构及个人进行行业惩戒;设立申诉委员会,负责对协会惩戒工作的指导与监督,受理会员不服惩戒委员会作出的惩戒决定而提出的申诉。

第十条

惩戒委员会日常工作机构设在仁怀市代理记账行业协会秘书处,其职责是:

(一)接待投诉或接受有关部门移送的投诉,办理受理手续;

(二)负责违规行为的调查;

(三)负责组织、召集惩戒委员会会议;

(四)负责制作惩戒委员会评审记录,制作、送达惩戒委员会决定书及有关文书并归档、保管;

(五)建立并管理会员诚信档案。

(六)与行业惩戒工作有关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惩戒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投诉人有权申请其回避:

(一)本人或近亲属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

(二)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三)与本案被投诉人在同一机构执业的;

前款规定,适用于惩戒委员会日常工作机构的工作人员。

第四章 惩戒的程序和决定

第十二条

对于有关部门移交、协会直接查处或接受举报的违规行为,由协会秘书处组织调查后,向惩戒委员会提交调查报告。

第十三条

惩戒程序:

(一)立案。惩戒委员会应在发现违规行为、收到案件线索后的
5
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并告知当事人;

(二)调查。惩戒委员会对违规行为的具体事实进行调查、核实;

(三)提出初步惩戒意见。惩戒委员会根据调查核实结果,依据本办法提出初步惩戒意见,并告知当事人;

(四)陈述与申辩。当事人于收到告知书后的10个工作日内向惩戒委员会提交书面的陈述和申辩理由;当事人逾期不提交的,视为放弃陈述与申辩权利,不影响作出惩戒决定。

(五)裁决。惩戒委员会综合调查结果、申辩情况后作出最终惩戒决定,并将惩戒结果送达当事人。惩戒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对当事人的行业惩戒应在一定范围内公示。

第五章 惩戒的申诉机构和申诉的回避


第十四条
仁怀市代理记账行业协会设立申诉委员会。

申诉委员会负责受理单位不服仁怀市代理记账行业协会作出的惩戒决定而提出的申诉。

第十五条
申诉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机构设在仁怀市代理记账行业协会秘书处,其职责是:

(一)负责受理单位提出的申诉;

(二)负责申诉案件相关事实和证据的复查和核实;

(三)负责组织、召集申诉委员会会议;

(四)负责申诉委员会相关文书的制作、送达、整理归档;

(五)负责办理申诉委员会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申诉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申请其回避:

(一)本人或近亲属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

(二)与本案当事人在同一会计师事务所执业的;

(三)其他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前款规定,适用于申诉委员会日常工作机构的工作人员。

第十七条 申诉委员会主任委员的回避,由申诉委员会于申诉会议开始时按多数票原则投票决定;申诉委员会其他委员和工作人员的回避,由申诉委员会主任委员在收到回避申请后的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第六章 申诉的程序和决定

第十八条
当事人对协会作出的惩戒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惩戒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协会申诉委员会提起申诉,提交书面申诉材料。当事人提起申诉的,不影响惩戒决定的执行。

在申诉被受理后,当事人可以要求向申诉委员会作口头陈述。

申诉委员会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申诉委员会应当采纳。

第十九条
申诉委员会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决定:

(一)原惩戒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程序适当的,维持原决定;

(二)原惩戒决定主要事实认定清楚,次要事实认定不清或不成立的,补正原决定;

(三)原惩戒决定认定事实不清,或适用依据错误,或程序严重不适当的,撤销原惩戒决定,重新作出惩戒决定;原惩戒决定认定事实不成立的,撤销原惩戒决定,作出不予惩戒的决定。

第二十条 申诉委员会应当通过召开会议作出申诉审议决定。会议至少应由三分之二的委员出席,申诉审议决定应由出席会议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含本数)通过。

第二十一条 申诉审议决定通过后,申诉委员会应当以仁怀市代理记账行业协会的名义制作申诉审议决定书。申诉审议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申诉人是个人单位的,写明姓名、性别、年龄、住所、会计从业资格号码及其所在代理记账单位的名称;申诉人是团体单位的,写明代理记账单位名称、办公地址以及主办会计姓名;

(二)申诉请求和理由;

(三)申诉认定的事实和理由;

(四)申诉审议结论和依据;

(五)作出申诉审议决定的日期。

第二十二条
申诉委员会应当在受理申诉后的两个月内作出申诉审议决定。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对会员的违规行为及惩戒决定,应当记入协会诚信档案并抄送财政部门。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当事人是指被投诉、被立案调查、被惩戒的会员。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 20215 10起施行。



仁怀市代理记账行业协会会员积分管理办法

为建立仁怀市代理记账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会员积分管理制,鼓励各会员单位在协会事务中发扬“主人翁”精神,充分调动各会员单位的积极性与主动性,经由协会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制定本会员积分管理办法

本办法旨在客观公正地记录各会员单位对协会与行业做出的贡

献,将会员单位对协会工作的支持力度以及对行业发展的助力情况进

行量化统计,并以此作为当年度评优、荐优、业务资源优先对接、合

作院校毕业生及实习生对接、理事与常务理事及副会长单位选拔等相

关事务的重要参考依据。

积分规则







基础类
指标
分值
规格说明

会员单位基础分值
30
会员基础分

理事单位基础分值
40
会员基础分





参与协会举办的各类活动
3-6
活动类型包括不限于协会举办的会
议/比赛/培训/问卷调查/公益项目等。凡参与上述日常活动的会员单位加3分/次,若参与上述重大活动则加6分/参与协会举办的各类活动次(若为重大活动,秘书处将提前告知)。此项分值排名前五名的单位,次年将获得10分的积分奖励。






基础类





协会活动志愿单位





2-15
在协会举办的活动中,凡提供志愿者的单位,每提供1名志愿者加2分,5~9人加10分,10人及以上加15分。志愿者须认真履协会活动志愿单位2~15行相应职责,否则不予加分。凡提供场地及会务支持的单位加15分。若会员单位同时提供志愿者、场地及会务支持,则取其中的较高分作为此项加分。


关注协会微信公众号及网站
3
关注协会公众号和官网,并截图发送关注协会微信公众号和官网至协会秘书处的单位,加1分/人次;全年最高累计10分。









宣传类



发协会活动推文



3
单位内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主管转发有关协会重大活动的公众发协会活动推文至朋友圈,并截图发送至秘书处,每转发一条推文其单位加2分,相同推文仅记一次加分,全年最高累计20分。


协会公众号原创稿件


5
主动向协会公众号会员板块投协会公众号原创稿件稿原创优质稿件,并经秘书处采纳发布的单位,加5分/篇。



媒体宣传



10
以协会会员单位/协会所任职务名义接受区、市及以上级别媒体采访,并宣传协会正面形象的,报备至协会秘书处,经确认无误后加10分/次

推荐新会员入会
10
成功推荐新会员入会,每推荐新成员入会1名会员加10分。
其他类
为行业或协会发展建设做出重大贡献值
20-50
为行业或协会发展建设做出重大贡献的单位,经常务理事会投票通过,给予20~50分的奖励;常务出重大贡献理事单位半数以上投票通过,即可认定为重大贡献













扣分项



诽谤、损害协会名誉



-20
捏造事实、无中生有等恶意危诽谤、损害协会名誉害协会形象的会员单位,进行扣分20分处理,情节严重者由常务理事单位开会讨论处理果。




拖欠会费




-5
会员单位应在每年10月30日前足额缴纳当年度会费,在此基拖欠会费础上予以1个月的缴费缓冲期。拖欠会费超过1个月或以上的,每超过一个月将扣除5分会员积分。





报名协会活动后未参与





-15至-20
包括不限于协会片区会议、外出走访交流、培训等活动。报名协会活动后因故不能参加的会员报名协会活动后未参与单位,须提前向秘书处请假告知。提前2个工作日请假的单位,
不扣分;未提前2个工作日请假的
单位,扣5分;不请假也不说明情
况直接不参与的单位,扣20分。



违反协会官方会员群规则



-3
包括不限于发送广告信息、传播负能量及负面信息、违反国家相关法规及发布不利于团结和谐言论,经秘书处提醒1次后仍不改正的,所在单位扣2分。



二、适用对象:仁怀市代理记账行业协会会员单位

三、计分统计:

1.积分统计工作由协会秘书处负责,各会员单位可登录会员管理平台

查看积分情况。

2.会员单位如对积分有所异议,可向秘书处提出申请复核。会员单位

在本年度11月30日之前未提出申请,则视同无异议。

四、积分奖励:

1.会员单位的全年累计积分将作为年终“优秀会员单位”“杰出贡献奖”等各类奖项评比的核心依据,协会将在每年12月26日会员大会及相关大会上予以奖励宣传。

2.在业务资源、合作院校毕业生及实习生对接等行业稀缺性资源对接

方面,协会将按照积分由高到低的顺序向会员单位进行分配。

3.在协会理事与常务理事及副会长单位的选拔方面,会员积分将作为

重要参考依据。

4.年底全年积分前10名的会员单位予以减免部分次年协会会费:第1

名减免300元,第2~4名减免200元,第5~10名减免100元。实际减免金额不高于该会员单位次年应缴会费金额。

5.当年度“参与协会举办的各类活动”项目分值排名前五名的会员单

位,在次年将获得10分的积分奖励。

五、会员积分统计截止当年10月31日,年11月01日起重新积分。

六、本会员积分统计办法自2021510日会员代表大会通过起

实施。

仁怀市代理记账行业协会




财税代理服务合同

一、合同签署方

甲方:                                   乙方:                     

地址:                                   地址:                     

联系人:                                  联系人:                   

电话:                                    电话:                     

纳税人识别号:                                                         

二、签定原则及法律、法规及相关制度依据

1、兹由甲方委托乙方提供以下服务:

①财务代理服务业务;

②涉税(企业月、季、年度税金及企业/个人所得税的申报、缴纳)代理服务业务。

③ 协助甲方对外开具增值税发票及配合查账、工商年检等。

甲、乙双方本着诚信、平等互惠、双方自愿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乙方为甲方提供上述服务事宜,签订本合同。

三、乙方客服信息

乙方客服及投诉电话:             

四、委托服务内容(请勾选)     


基本情况
小规模
一般纳税人



已签三方
□未签三方
已签三方
□未签三方
服务内容
建账
建账



记账
记账



编制财务报表
编制财务报表



编制税务报表
编制税务报表



增值税及附加税的纳税申报
值税及附加税的纳税申报



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
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



企业所得税的纳税申报
企业所得税的纳税申报



除上述外的其他税的纳税申报(如有)
除上述外的其他税的纳税申报(如有)



打印财务档案(总账、明细账、财务报表、纳税申报表等),按月提供财务档案的电子版。
打印财务档案(总账、明细账、财务报表、纳税申报表等),按月提供财务档案的电子版。



五、甲乙双方的责任与义务

(一)甲方的责任与义务

1.甲方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小企业会计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有关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完善并有效实施与会计核算、纳税申报相关的企业财务、税务控制制度;

2.按照现行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是甲方的责任。这种责任还应当包括严格按照税收规定进行纳税调整;

3.甲方不得要求、建议或授权乙方人员实施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行为;

4.甲方安排专人负责出纳工作,及时登记现金、银行存款日记账,收集、保管、整理与本单位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相关需要入账、编制财务报表使用的原始单据,按双方约定时间移交给乙方,并定期与乙方提供的账面数额进行核对。甲方确保乙方不受限制的接触与本合同项下代理服务事项必要的资料和信息,并有效答复乙方工作人员对有关事项的询问;

为保证乙方记账、纳税申报等委托工作的顺利完成,甲方应于每月5日前(节假日顺延),将上月会计记账、纳税所需真实、合法、完整、准确、有效的原始票据及资料移交乙方,移交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a银行:现金支票根、转账支票根、银行进账单、银行汇款单、银行无承付通知单、银行利息单等;b.现金:有负责人或经手人签字的企业报销的支出凭单、使用现金购买物品的各类发票、工资表、现金收支票据等;c.一般纳税人:购入商品(或产品)的入库单、销售商品(或产品)的出库单、増值税发票的认证清单、销售发票的抄税清单等;d.发票:企业开具的收入发票、发票使用明细表、发票使用汇总表等;e.库存商品(或产品)盘存表;f.记账、纳税申报、税金缴纳所需证件、证书原件或复印件及其他会计资料、纳税资料等。如甲方未在规定时间(纳税申报期内)移交申报资料、引起的税务风险、损失及责任,由甲方承担;

6.甲方应保证移交给乙方,用于完成委托服务的所有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准确性及有效性,如因甲方提供的所需资料不真实、不合法、不完整、不准确、不及时而引起的多纳税、少纳税、漏纳税、迟纳税及相关部门的处罚及相关风险、甲方应全部承担;

7.甲方对于乙方退回的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小企业会计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原始票据,应在税局规定当期申报时限内予以更正、补充,因未及时更正、补充而造成的全部损失由甲方负责承担;

8.甲方应配备或指定专人做好会计资料传递过程中的登记和保管工作。甲方传递会计资料过程中非因乙方原因发生各种问題,由甲方自行负责解决并承担責任;

9.甲方在收到乙方告知的纳税信息及纳税金额后,应配合完成税金的申报和缴纳、由于甲方忽视、不配合或乙方经努力无法与甲方取得联系而引起的未纳税及相关部门的处罚和相关风险、责任和甲、乙方各自的损失,甲方应全部承担;

10.甲方的经营地、开户银行、法人代表、联系人、联系电话、财会管理制度(包括会计制度)等发生交更,应及时将变更后的详细情况通知乙方,由于甲方信息变更未及时告知乙方所产生的税务行政处罚,甲方应负全部责任;

11.甲方企业公司信息的变更需提前告知乙方,如无特殊声明,本合同将继续生效于变更后的公司;

12.甲方承诺并保证按约定的时间支付足额税务代理服务费及税控盘增值服务费;

13.甲方承诺并保证在乙方服务期限内以及乙方服务期限届满一年内,不得招徕、劝说乙方员工脱离乙方,并不得聘用、委托乙方员工为甲方或其关联方服务;

14.甲方理解并承诺不以任何方式接受乙方员工(包括在职员工)私下以个人名义或间接以其他名义为甲方提供服务,违者赔付本合同项下三年服务费用。(乙方签同意函情况除外);

15.在乙方服务期限内,甲方不得委托第三方进行本合同项目的财务服务;

16.基于财务核算、纳税计算处理方式的固有限制,以及甲方内部控制的固有局限性,乙方经过尽责审核后仍然可能存在未被发现的风险,乙方就委托服务事项出具的各类表报不能因此减轻甲方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二)乙方的责任与义务

1.乙方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小企业会计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有关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甲方的经营管理特点,本着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对甲方提供的有关资料进行财务、财税委托服务;

2.乙方应当根据甲方出纳或同等人员移交的记账、纳税所需资料,制定合理计划和实施能够确保委托质量的服务程序,为甲方的委托服务工作提供合理保证,以完成受委托业务并保证受委托服务结果的正确性、合法性、合理性,并将账面数额与甲方不定期进行核对;

3.乙方有责任对甲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事项对甲方提示风险,并给出必要的规范和调整建议;

4.对甲方要求的,作出不当的会计处理,提供不实的会计资料,以及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行为,予以拒绝;

5.乙方承担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通则》、《小企业会计准则》及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及甲方的经营管理特点,而造成甲方逾期纳税申报所导致的罚款及滞纳金;

6.乙方有义务参加甲方的税查稽查或相关部门需要的财务解释工作;

7.在合同履行期内或合同覆行结束后,乙方应当对执行业务过程中知悉的涉及甲方的商业机密及对税务资料信息,予以保密。乙方未经允许不得向外泄露,否则承担法律约定的赔偿责任(向主管、监管机关申报除外);

8.乙方负责对接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申报相关业务,及时掌握新的财务要求及税收政策,并按时向税务机关报送相关资料。如因未及时掌握新的税收政策或未按规定报送财务相关资料,造成甲方被税局处罚所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9.乙方应妥善保管好甲方移交的全部资料,由于乙方原因造成甲方资料、相关证件遗失,乙方应积极采取补救指施,并承担相关补救费用;

10.乙方应以任有形式告知甲方当月的纳税信息及纳税金额,应督促甲方配合完成税金的申报和繳纳,由于乙方不尽合理的努力告知,而引起的漏纳税、迟纳税及相关部门的处罚及相关风险、责任和甲、乙方各自的损失,乙方应全部承担;

11.乙方经营地址、联系电话变更、会计调动工作岗位,需及时将详细情况通知甲方,因乙方未及时通知甲方而延误记账、报税工作,责任由乙方承担;

12.乙方企业公司名称的变更需告知甲方,如无特殊声明,本合同将继续生效于变更后的公司;

13.特别声明,乙方不参与甲方的具体生产经营,不对甲方的任何经营风险及相应的法律经济责任负责。乙方只对甲方提供的会计资料按会计制度规定和税法规定进行记账和申报纳税,对于甲方没有按本合同约定提供真实、合法、完整、准确、有效的资料、信息而产生的行政、刑事及民事责任,甲方应全部承担并积极出面予以妥善解决。

六、违约责任

(一)任何一方如违反本合同的规定给对方造成损失,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二)合同有效期内,除非本合同另有约定(包括但不限于第十条),甲、乙任何一方提出终止合作,应提前三个月告知对方,提前一个月非报税期在乙方驻地进行财务交接,并向对方支付三个月的服务费作为违约金,乙方还应退还甲方预付的服务费(如有);

(三)甲方无特殊原因,未支付乙方当期代理服务费,乙方次月不再继续为甲方提供账务处理、納税申报等服务工作,因此而引起的税务机关等相关部门的罚款由甲方负全部责任并保留对甲方所欠服务费的追讨权。若甲方长期外出,应预付有效合同期内的服务费和预交相关材料。

(四)乙方应当做好甲方所提供资料的保密工作,未经对方同意,不得向第三方透露,无论如何,乙方仅对其服务期限内的工作质量负责,对于服务期限以外的甲方财务工作成果,因任何第三方原因(如其他财务服务代理机构)造成的法律、经济责任,乙方均不予负责;发生在乙方服务期内但系乙方正式对甲方提供服务前的第三方造成的财务问题,经乙方努力后仍无法挽救的损失或法律责任,乙方亦无须承担(乙方放任不管或未尽职管理而造成的扩大损失和法律责任除外)。

七、合同有效期限

(一)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二)本合同一式两份,甲方执壹份,乙方执壹份;

(三)本合同补充条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四)本合同期满后,如双方均无异议(如有异议,须提前三个月提出),合同自动顺延,顺延时间与本合同约定的服务期限一致,服务费用以双方最新确认的为准;

(五)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友好协商;

八、合同终止

(一)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时,乙方有权立即终止本合同,同时乙方还有权要求甲方支付三个月代理记账费用的违约金,并赔偿乙方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1.甲方逾期向乙方支付代理服务费超过15日的(因乙方逾期开票导致的除外);2.甲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小企业会计准则》及其他相关的财税法律和政策的要求;3.甲方不按合同规定时间移交真实、合法、完整、准确、有效的原始票据及资料经乙方催促后仍未提交的;4.除前述1-3项外甲方在合同执行期间,违反本合同第六条第(一)项的其他责任与义务且经乙方善意提示后仍不改正的。

(二)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时,甲方有权立即终止本合同,乙方除应退还甲方已支付代理记账费用外,同时甲方还有权要求乙方支付三个月的违约金,并赔偿甲方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1.乙方未按合同约定向甲方服务的;2.乙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小企业会计准则》及其他相关的财税法律和政策的要求;3.乙方不按合同规定时间报税及做账的;4.除前述1-3项外乙方在合同执行期间,违反本合同第六条第(一)项的其他责任与义务且经甲方善意提示后仍不改正的。

(三)合同终止后30日内,双方应完成原有委托服务的交接工作,乙方应将其在委托服务期间留存的甲方资料移交甲方并签署交接单,且双方应配合办理完成相关银行、税务、工商等部门预留的信息,因完成受委托业务而填写的乙方工作人员联系信息变更。

九、争议解决

本合同的订立、效カ、解释、履行和争议的解决应受中国法律的管辖,并依其解释。凡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向甲方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十、服务方式、服务费用及付款方式

(一)服务方式:

甲方提供记账、纳税及原始票据或其他会计资料及纳税资料,乙方使用财务税务软件进行记账、报表编制、税务申报和缴纳等涉税服务。

服务费用支付方式及代理期限

甲乙双方代理期限,自              日至            日。

1.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服务费用为人民币    元/年(大写:      )含税, 税率   %

2.记账凭证、会计报表、税务报表、账薄等工本费为人民币 / 元/服务周期,甲方应于签约

时支付。

3.甲方由小规模升级为一般纳税人,当月服务费用调整为一般纳税人标准收费。

4.甲方需在本协议签订后且收到乙方提供的等额增值税发票后3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服

务费。

5.若乙方实际服务内容超出签约时勾选的服务内容,乙方将按照现行报价体系与甲方重新商定对应业务内容的服务费用问题,并在新增服务实际发生日起30日内补签合同予以确定。

6.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乙方收款账号信息

账号名称:                               

开户银行:                               

账    号:                             

补充条款:                                                               

(本页以下无正文,为《xxxxxxxxxxxxxxxxxxxxx税务代理服务合同》双方签署处)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授权代表人签字:                               授权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注:营业执照和代理记账许可证书